
【法】 irreplevi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draw; pull down
by; quilt
【法】 distress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forfeit; forfeiture
【經】 forfeitur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能領取被扣押物或沒收物”指因司法或行政機關的強制措施,權利人暫時或永久喪失對特定財物的占有及請求權。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如下:
被扣押物(Seized Property)
指司法機關(如公安、海關)依法暫時控制的財物,通常與案件調查相關。權利人雖保留所有權,但不能領取(cannot claim possession),直至扣押解除。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需出具法律文書,當事人無權擅自取回。
沒收物(Confiscated Property)
指經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裁定永久剝奪權利人所有權的財物(如違法所得)。此時權利人徹底喪失領取權(forfeits the right to reclaim),財物收歸國有。《刑法》第64條明确沒收對象包括違禁品、犯罪工具及違法所得。
"Inability to claim seized/confiscated property" 強調法定障礙(legal barrier)導緻的請求權消滅(10th ed., p. 893)。
"Confiscation" 對應沒收的終局性;"Detention of seized goods" 反映扣押的臨時狀态(法律出版社,2019版)。
來源說明
“不能領取被扣押物或沒收物”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當事人無法取回被司法機關扣押或沒收的物品。以下是具體解釋和適用場景:
涉案證據
若物品作為案件證據,需待案件偵查、審查、審判全部結束後,确認與案件無關或無需繼續留存時方可取回()。例如,派出所扣押的物證需結案後處理。
非法所得或違禁品
若物品被認定為非法所得(如贓物)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違禁品),通常會被依法沒收,無法取回()。
案件未完結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即使物品與案件關聯性較低,也可能因程式未完成而暫時無法退還()。
若物品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取回: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扣押物品需分類處理:
若對扣押有異議,可向辦案機關申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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