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tance of appeal
上訴手續是司法程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請求複審的法定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167條,該流程包含以下核心環節:
上訴期限 當事人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裁定書10日内)提交上訴狀。涉外案件可延長至30日,該期限屬于訴訟法定的除斥期間。
文書要件 上訴狀須明确列明:原審法院名稱、案號、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并附具新證據清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要求,格式瑕疵可能導緻立案退回補正。
費用繳納 需預交與一審标準相同的案件受理費,財政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規定,逾期未繳費視為撤回上訴。
審理範圍 二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實行有限審查,僅就上訴請求涉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該程式涉及《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多部規範性文件,實際操作中需結合具體案件類型參照特别程式規定。
上訴手續是指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案件所需履行的程式性要求。以下是上訴手續的核心要點及流程說明:
提交上訴狀
身份及授權材料
證據材料
繳納上訴費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1條(上訴期限)、第172條(上訴狀内容)。實際操作中可能涉及具體司法解釋,建議通過等權威渠道核實最新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以應對個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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