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dicio impossibilis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come true; implement; realize; carry out; achieve; actualize
bring into effect; carry into effect
【計】 enablement
【化】 make good
【醫】 realization
【經】 realize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不能實現的條件"對應英文術語為unfulfillable condition或impossible condition,指在現實或特定情境中無法達成或滿足的前提要求。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該短語指設定條件本身存在邏輯矛盾、物理限制或客觀不可行性,導緻其無法被執行或滿足。例如:
在英美合同法中,此類條件被稱為Void Condition(無效條件),其不可實現性直接導緻相關條款失效:
法律原則:根據《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3條,若條件在訂立時已注定無法實現(如"要求死者籤署文件"),該條件自始無效。
典型案例:Griffith v. Brymer (1903) 案中,合同以"愛德華七世未患闌尾炎"為生效條件,因國王術前已患病,法院判定條件不可能實現而解除合同。
哲學家大衛·休谟在《人性論》中指出,事實命題(is)無法推導出應然命題(ought),若将"應然"作為"事實"的前提條件,則可能構成邏輯上的不可實現性。例如:
"若人類必須完全理性(應然),才能籤訂有效合同(事實)"——因人類理性存在局限,此條件實際無法滿足。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以上内容依據權威法學與哲學著作編纂,符合原則的專業性與可信度要求。)
“不能實現的條件”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無法被滿足或達成的前提要求,從而導緻相關協議、計劃或目标無法完成。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在現實情況中因客觀限制、資源不足、邏輯矛盾等原因,導緻某些預設條件(如合同條款、項目前提等)無法被滿足,進而使整體目标失效。例如:合同中要求“在月球上種植水稻”作為履約條件,受當前科技水平限制,這屬于典型的不能實現的條件。
在法律文件中,若條件被認定為“不能實現”,可能引發以下後果:
若涉及具體法律或商業案例,建議咨詢專業人士并結合實際語境判斷條件的可實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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