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ffect of appeal
上訴效力(Effect of Appeal)是訴訟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對原判決産生的法定約束力。根據中國司法實踐與英美法系理論,其核心内涵可分為以下兩方面:
中止效力(Suspensive Effect)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3條,民事案件上訴期間,除特定保全程式外,原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該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8條中進一步明确,稱為"判決不生效原則"。對應英文術語"Suspensive Effect"強調其暫停原判執行的功能。
移審效力(Devolutive Effect) 根據中國法院網司法案例庫的解析,上訴行為将案件管轄權轉移至上級法院,形成"移審效力"(Devolutive Effect),使二審法院取得全面審查權。此效力範圍受《刑事訴訟法》第236條限制,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上訴效力定義為"appeal's statutory consequence suspending judgment execution",強調其法定性和程式性特征。比較法視角下,中國司法制度中的上訴效力規則與《美國聯邦上訴程式規則》Rule 3(c)規定的"perfection of appeal"制度具有功能相似性。
上訴的效力是指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産生的法律效果。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解釋:
效力待定狀态
根據、、,當事人提起上訴後,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會發生法律效力。隻有當上訴期滿且無人上訴時,一審判決才生效。
效力恢複條件
若上訴期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撤回,一審判決自上訴期滿後自動生效(、)。
強制啟動二審
上訴行為直接導緻案件進入上級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式,二審法院需全面審查事實與法律適用()。
審理範圍不受限
二審法院的審查不限于上訴請求,可對全案進行審理()。
如需具體案件分析,建議結合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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