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breakable limitation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change; vary; alter; inflect; remodel; transfer; transform; turn
【計】 CH; stepping; varying
【醫】 change; modification
【經】 change; modification; transform
【化】 scope cover
【經】 area of responsibility;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不能改變的責任範圍”指法律、合同或制度中明确規定的、不可單方面修改或調整的職責界限。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層:
指責任主體(如政府機構、籤約方)必須在既定權限内履行職責,超出範圍的行為無效。例如,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不可隨意擴張或縮減(《元照英美法詞典》将此類責任描述為“non-delegable duties”,即不可轉移的強制性義務)。
在英美法系中,常用“immutable scope of liability”強調責任範圍由法律固化,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scope of authority”時指出,越權行為(ultra vires)将導緻法律責任無效。
在協議條款中,若約定“甲方承擔産品質量保證責任,且該責任範圍不可單方變更”,英文表述為:
"Party A’s warranty obligations shall remain unaltered within the agreed scope."
此類條款常見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CISG)。
政府部門的“三定方案”(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即屬“不能改變的責任範圍”,英文譯為“non-modifiable jurisdictional mandates”,例如環保部門無權擅自調整污染監管權限(世界銀行《公共部門治理指南》)。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核心差異 | 來源依據 |
---|---|---|---|
不能改變的責任範圍 | Immutable duty scope | 法律強制固化,無協商空間 | 《元照英美法詞典》 |
固定職責 | Fixed responsibilities | 側重穩定性,未必具法律約束力 | 《牛津法律術語辭典》 |
有限責任 | Limited liability | 僅界定責任上限,範圍可能動态調整 | 《布萊克法律詞典》 |
劍橋大學法律系教授H. L. 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不可變更的責任”本質是主權者對權力再分配的禁止(prohibition of jurisdictional reassignment),其效力源于基礎法律文件的授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采購協定》第III條亦明确,締約方“non-negotiable compliance scope”(不可談判的合規範圍)構成條約義務的核心。
結論:該術語的漢英對譯需強調法定性(statutory nature)、強制性(enforceability)及邊界剛性(rigid boundaries),常見于公法及長期契約領域,與“裁量權”“可變更義務”形成嚴格對立。
“不能改變的責任範圍”通常指在特定協議、合同或法律關系中明确界定且不可單方面調整的義務或職責邊界。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責任範圍
即主體需承擔的具體職責、義務或權限的界限,例如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内容、法律規定的監管職責等。
不能改變
強調該範圍的固定性,通常需雙方協商一緻或通過法定程式才能修改。常見于以下場景:
典型特征
若涉及具體案例(如合同糾紛),建議結合條款全文或法律條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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