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nding offer
hold; last; persist; abidance; continuance; persistence
【經】 persist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持續要約(Continuing Offer)的法律釋義與特征
持續要約指要約人在一定期限内或未限定明确期限時,持續有效的要約。受要約人可在該期限内隨時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其核心特征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第23條:
對比項 | 持續要約 | 普通要約 |
---|---|---|
有效期 | 持續至期限屆滿或撤銷 | 通常即時失效或短時有效 |
適用場景 | 長期供貨、會員服務等連續性交易 | 一次性交易 |
撤銷限制 | 不可隨意撤銷(如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 | 可于承諾前撤銷 |
權威參考來源:
要約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核心概念,而“持續要約”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通常可理解為在特定條件下持續有效或可重複適用的要約。以下結合法律定義和實務場景進行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要約需滿足兩個條件:
長期有效的要約
例如供應商聲明“未來一年内,可按每件10元的價格隨時供貨”,該要約在一年内持續有效,買方在此期間内任何時間承諾均可成立合同。
重複交易場景中的要約
如自動售貨機陳列商品、公交車按固定路線運行等,均屬于以行為方式作出的持續要約,公衆每次投币或乘車即構成承諾。
附期限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民法典》第476條,若要約人明确約定要約不可撤銷(如“本報價30日内有效”),則在此期間内構成持續約束力。
對比項 | 普通要約 | 持續要約 |
---|---|---|
有效期 | 通常較短或無明确期限 | 明确約定期限或長期有效 |
撤銷限制 | 可依法撤回或撤銷(承諾前) | 常附不可撤銷條款或依性質不得撤銷 |
適用場景 | 單次交易 | 長期合作、重複性交易 |
持續要約可能增加要約人的履約責任,例如:
建議在商業實踐中通過書面形式明确約定有效期、數量限制等條款,以平衡交易靈活性與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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