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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要約英文解釋翻譯、持續要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tanding offer

分詞翻譯:

持續的英語翻譯:

hold; last; persist; abidance; continuance; persistence
【經】 persist

要約的英語翻譯: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專業解析

持續要約(Continuing Offer)的法律釋義與特征

一、核心定義

持續要約指要約人在一定期限内或未限定明确期限時,持續有效的要約。受要約人可在該期限内隨時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其核心特征為:

二、法律效力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第23條:

  1. 生效條件:要約内容具體确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參見《合同法》第14條)。
  2. 承諾期限:未定期限的,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内承諾(《合同法》第23條);定期限的,期限内承諾有效。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對比項 持續要約 普通要約
有效期 持續至期限屆滿或撤銷 通常即時失效或短時有效
適用場景 長期供貨、會員服務等連續性交易 一次性交易
撤銷限制 不可隨意撤銷(如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 可于承諾前撤銷

四、典型應用場景

  1. 長期供貨合同:供應商發出持續要約,采購方可在約定期限内分批下單承諾。
  2. 開放式服務協議:如雲服務商提供标準化服務條款,用戶隨時訂閱即構成承諾。
  3. 自動續約條款:約定合同到期後未終止則自動延續(需符合《民法典》第495條格式條款要求)。

五、法律風險提示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3條(全國人大發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495條(中國法院網)
  3.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

網絡擴展解釋

要約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核心概念,而“持續要約”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通常可理解為在特定條件下持續有效或可重複適用的要約。以下結合法律定義和實務場景進行解釋:

一、要約的基本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要約需滿足兩個條件:

  1. 内容具體确定:需明确合同标的、數量、價格等核心條款;
  2. 表明受約束的意圖:要約人需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約人接受,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持續要約的常見形式

  1. 長期有效的要約
    例如供應商聲明“未來一年内,可按每件10元的價格隨時供貨”,該要約在一年内持續有效,買方在此期間内任何時間承諾均可成立合同。

  2. 重複交易場景中的要約
    如自動售貨機陳列商品、公交車按固定路線運行等,均屬于以行為方式作出的持續要約,公衆每次投币或乘車即構成承諾。

  3. 附期限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民法典》第476條,若要約人明确約定要約不可撤銷(如“本報價30日内有效”),則在此期間内構成持續約束力。

三、與普通要約的區别

對比項 普通要約 持續要約
有效期 通常較短或無明确期限 明确約定期限或長期有效
撤銷限制 可依法撤回或撤銷(承諾前) 常附不可撤銷條款或依性質不得撤銷
適用場景 單次交易 長期合作、重複性交易

四、法律風險提示

持續要約可能增加要約人的履約責任,例如:

建議在商業實踐中通過書面形式明确約定有效期、數量限制等條款,以平衡交易靈活性與風險控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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