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apabitated
"喪失能力的"在漢英詞典中對應英文形容詞"disabled"或"incapacitated",指因身體損傷、精神障礙或法律限制導緻失去正常行為能力的狀态。該詞具有三層核心語義:
醫學定義
根據《牛津英語詞典》解釋,"incapacitated"特指因疾病、損傷或衰老導緻身體機能受損,如"stroke-induced incapacitation"(中風引發的機能喪失)。該狀态需經醫療機構出具專業鑒定。
法律界定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該詞涉及民事行為能力剝奪,當個體因精神疾病或認知障礙無法管理自身事務時,法院可宣告"legal incapacity",此時需指定法定監護人。
社會模型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分類》區分"impairment"(身體損傷)與"disability"(社會參與障礙),強調後者是環境因素與個體狀況共同作用的結果。
該詞與近義詞"handicapped"存在語義差異:劍橋詞典指出後者側重外在環境造成的障礙,而"disabled"更強調内在功能缺失。在正式文書中建議使用"person with disabilities"等人本主義表達。
“喪失能力”通常指因身體或精神損傷導緻無法正常從事勞動或活動的狀态,在法律和醫學語境中尤其指“喪失勞動能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指因疾病或損傷導緻人體組織器官嚴重缺損、畸形或功能障礙,完全無法從事任何勞動。例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造成的癱瘓(肌力≤2級)或嚴重器官功能障礙。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指器官或功能存在中等以上障礙,但仍能進行部分簡單勞動。例如,肢體部分缺失或功能明顯受限。
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判定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若勞動者因工負傷被确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确保其在喪失能力後獲得醫療期和經濟補償。
廣義上,“喪失能力”也可指因疾病、年齡等原因失去特定技能或生理功能(如性功能),但法律領域特指勞動能力缺失。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其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鑒定流程或法律細則,可參考《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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