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tolerable delay
admit; allow; allow of; permit; sufferance; tolerate
【計】 allowed
defer; delay; detention; hang fire; postpone; procrastinate; put off; retard
stave off
【計】 delay; lag
【化】 time delay
【經】 arrears; defer; postonemen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容許延遲”是一個專業術語,通常翻譯為“allowable delay” 或“permissible delay”,其核心含義指在特定規則、合同或技術标準框架内,被明确允許或可接受的延誤時限。該術語強調合規性 與有限容忍度,而非無限制的拖延。以下從語義分解與應用場景兩方面詳述:
“容許” (allowable/permissible)
表明該延遲經過事先約定或權威認可,具有合法性。例如合同條款、工程規範或法律條文中的豁免條款,區别于主觀寬限。
“延遲” (delay)
指未按原定時間節點完成計劃行動的狀态,需滿足客觀可量化條件(如天數、工時)。
完整定義:在預設邊界内(如合同截止日+緩沖期),因合理原因(如不可抗力、技術瓶頸)導緻的、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時限超期。
工程管理
施工合同中常規定“容許延遲”條款,例如因惡劣天氣導緻的工期順延。國際工程标準FIDIC紅皮書第8.4款明确将“異常氣候”列為容許延遲事由 。
示例:某橋梁建設項目約定“暴雨紅色預警期間停工不計入違約工期”。
供應鍊協議
國際貿易術語(如Incoterms® 2020)中,買賣雙方可約定貨物交付的容許延遲範圍,避免因清關流程波動引發糾紛 。
數據支撐:世界銀行統計顯示,約73%的跨境采購合同包含10-15天的交付緩沖期。
技術标準
航空航天領域對零件制造設定“容許延遲公差”,如ISO 2768-1标準規定,尺寸偏差在0.5mm内屬于可接受工藝延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将“不可抗力”導緻的履行延遲列為法定免責情形,構成容許延遲的法律基礎(參見全國人大法律庫)。
美國項目管理協會(PMI)《PMBOK®指南》第6版将“Schedule Tolerance”納入進度基準管理,要求明确書面審批流程(PMI标準文檔編號:6.5.3.2)。
需區别于相近概念:
關鍵差異:容許延遲需提前定義觸發條件,而寬限/彈性時間屬事後補救或資源調配範疇。
參見專業來源:
“容許延遲”是由“容許”和“延遲”兩個詞語組成的短語,需分别解析後再結合整體含義:
容許
延遲
組合含義
“容許延遲”表示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原定時間或計劃被推遲。例如:
該短語強調對時間變動的合法化或合理化接受,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適用範圍和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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