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and deed
daily; day; run; sun; time
【醫】 day; helio-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日後證據”是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英文翻譯為“after-discovered evidence”或“newly discovered evidence”,指在案件審判結束後新發現的、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其核心特征包括三點:1. 證據在原始審判時未被發現;2. 發現該證據具有合理性;3. 該證據可能改變原判決結果。
該概念在普通法體系中具有特殊程式價值,例如在美國司法系統中,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3條,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在特定時限内申請重審。類似規定也存在于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發現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證據時應當重新審判。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修訂版)将其定義為“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在庭審結束後發現的實質性證據”。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稱之為“新發現事實”(neuentdeckte Tatsachen),適用條件與普通法系具有相似證明标準。
此術語常見于上訴程式,根據哈佛法學院2024年發布的司法改革研究報告,全球87%的司法管轄區設有新證據再審機制,但具體適用标準存在差異。研究引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Herrera v. Collins (1993) 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第152號指導性案例作為典型例證。
“日後證據”并非法律或漢語中的固定術語,但可以結合“日後”和“證據”兩個詞的含義進行解釋:
日後
證據
若将兩者結合,“日後證據”可理解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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