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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選擇英文解釋翻譯、監護選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utoris optio

分詞翻譯:

監護的英語翻譯: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選擇的英語翻譯: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專業解析

監護選擇(Guardianship Selection)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指根據法定程式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選定監護人的過程。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32條中明确規定,涉及未成年人及成年被監護人的權益保護。

從法律實踐角度,監護選擇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法定标準:優先考慮父母遺囑指定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無適格者時由民政部門或居委會指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2. 司法程式:涉及法院審理的特殊程式案件,需進行被監護人行為能力鑒定并公示候選人名單
  3. 國際比較:英美法系國家存在臨時監護(Temporary Guardianship)與永久監護(Permanent Guardianship)的區分,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确此分類

權威法律數據庫Westlaw對監護選擇的定義為:"The court-supervised process of designating a responsible individual or entity to manage the personal and financial affairs of an incapacitated person"(經法院監督指定責任主體管理失能者人身財産事務的程式)。該定義與我國《民法典》第34條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形成法理呼應。

在跨境監護案件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措施的公約》第5條特别規定,監護選擇應優先適用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法律。這一原則已被納入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監護選擇”主要涉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确定監護人,尤其在法定監護存在争議或特殊需求時的指定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監護的基本定義

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産權益而設立的法律制度,包含監督、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監護選擇的類型

  1. 法定監護
    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順序,例如:

    • 未成年人:父母為第一順位,若父母無法履行,則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依次擔任。
    • 成年人:通常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擔任。
  2. 指定監護
    當法定監護存在争議時,由以下機構指定: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初步指定;
    • 對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裁決。
  3. 意定監護(成年人預先協商)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通過書面協議,提前與近親屬或組織協商确定未來監護人,適用于自身喪失行為能力時。


三、監護選擇的前提條件


四、争議解決流程

  1. 向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申請指定;
  2. 若對指定結果不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3. 法院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裁決。

五、特殊情形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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