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utoris optio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醫】 monitor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監護選擇(Guardianship Selection)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指根據法定程式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選定監護人的過程。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32條中明确規定,涉及未成年人及成年被監護人的權益保護。
從法律實踐角度,監護選擇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權威法律數據庫Westlaw對監護選擇的定義為:"The court-supervised process of designating a responsible individual or entity to manage the personal and financial affairs of an incapacitated person"(經法院監督指定責任主體管理失能者人身財産事務的程式)。該定義與我國《民法典》第34條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形成法理呼應。
在跨境監護案件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措施的公約》第5條特别規定,監護選擇應優先適用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法律。這一原則已被納入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司法解釋。
“監護選擇”主要涉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确定監護人,尤其在法定監護存在争議或特殊需求時的指定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産權益而設立的法律制度,包含監督、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法定監護
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順序,例如:
指定監護
當法定監護存在争議時,由以下機構指定:
意定監護(成年人預先協商)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通過書面協議,提前與近親屬或組織協商确定未來監護人,適用于自身喪失行為能力時。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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