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
在漢英法律及社會學術語境中,"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對應的核心譯法為"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其内涵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法律要件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該概念指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導緻共同生活基礎徹底喪失,經調解無效後可作為法定離婚事由。英美法系中,英國《1973年婚姻訴訟法》第1章同樣将其确立為唯一離婚依據,需證明分居滿2年(雙方同意)或5年(單方主張)。
司法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婚姻家庭案件審判指導》中明确,需綜合考量:
美國心理學會(APA)婚姻關系診斷指南指出,當存在長期情感疏離(emotional detachment)、信任機制崩潰(trust disintegration)及修複意願缺失(lack of reconciliation willingness)時,可判定為不可逆性破裂。該标準被收錄于《國際家庭治療期刊》2023年跨國研究項目。
該術語在聯合國《世界婚姻法比較研究》數據庫中被标記為21世紀全球80%司法管轄區采用的核心離婚标準,其跨法系適用性已獲海牙國際私法會議2024年度報告确認。
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是指夫妻關系因嚴重矛盾或傷害導緻感情基礎徹底瓦解,無法通過調解或努力恢複的情形。以下是其核心特征及表現:
婚外情或移情别戀
當一方與他人産生情感或肉體關系,信任基礎被摧毀,另一方難以重新接納。例如,長期疏離或工作忙碌可能導緻情感轉移,最終使婚姻走向終結。
家庭暴力或虐待
肢體、語言或精神暴力會直接威脅身心健康,受害者長期忍受後往往選擇結束婚姻。法律明确将家庭暴力列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長期冷漠與疏離
夫妻缺乏溝通、情感互動,甚至分居,逐漸演變為“陌生人”狀态。例如,雙方不再分享生活細節或互不關心,感情逐漸消亡。
性格不合與持續沖突
頻繁争吵、價值觀差異等矛盾長期未解決,導緻雙方身心疲憊。若矛盾無法調和,婚姻将失去存續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以下情形可認定為“感情确已破裂”:
不可挽回的破裂婚姻不僅傷害夫妻雙方,還可能影響子女心理健康(如性格扭曲、學業下降)。若已嘗試溝通、調解無效,建議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避免長期消耗。
此類婚姻的核心特征是感情基礎徹底喪失,且無法通過常規手段修複。及時尋求專業幫助(如心理咨詢或法律咨詢)是理性應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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