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on damage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任意損害”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arbitrary damage” 或“capricious damage”,指缺乏合理依據、标準或必要限度,主觀隨意造成的損失或傷害。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為或判斷的非理性、不受約束性,區别于基于正當理由或合理預期的損害。以下從法律與語義角度分層解析:
主觀隨意性 (Subjectivity & Caprice)
指損害行為不受客觀規則約束,僅憑行為人個人意志或情緒實施。例如,合同條款中若一方可“任意終止合同并索賠”,即暗示其索賠權可能超出合理違約損失範圍。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rbitrary" 詞條定義為“基于隨機或便利選擇,而非客觀标準或程式”。
缺乏合理關聯性 (Absence of Rational Nexus)
損害程度與行為目的或背景無合理比例關系。如行政處罰中罰款金額遠超行為危害性,或超出法定上限,可被認定為“任意損害”。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rbitrary”解釋為“武斷的;任意的;缺乏合理依據的”。
法律後果:可撤銷性與賠償責任
在行政法或合同法中,“任意損害”可能導緻行為無效(如法院撤銷任意行政處罰);侵權領域則可能加重賠償責任(如懲罰性賠償)。
來源: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禁止“任意幹涉”隱私權,司法實踐将“任意”解讀為“缺乏法律依據或必要性”。
vs 故意損害 (Intentional Damage)
“故意損害”強調行為人主觀惡意,而“任意損害”側重行為依據的缺失(即使無惡意也可能構成)。
例:隨意提高服務價格損害消費者權益(任意),與蓄意毀壞他人財産(故意)。
來源:Merriam-Webster Legal Dictionary, "capricious" 詞條強調“突發奇想而無常性”。
vs 過失損害 (Negligent Damage)
“過失損害”因未盡注意義務而生,“任意損害”則因無視規則或标準,二者主觀可責性不同。
國際法文件
《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均規定禁止“任意逮捕”,其司法解釋明确“任意”包含“法律依據缺失”與“比例原則違反”兩層含義。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5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5)。
中國民法典關聯條款
雖未直接使用“任意損害”一詞,但第132條禁止權利濫用(不得損害他人權益),第1184條侵權賠償的“合理損失”原則,均隱含對任意性損害的規制。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2條、第1184條(2021年施行)。
參考資料
“任意損害”指未經合理約束或缺乏正當理由,主觀上故意或放任地對他人權益、財物、健康等造成傷害或損失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法》第275條或民事侵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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