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on damage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医】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医】 lesion; nuisance
【经】 damag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任意损害”对应的英文术语通常为“arbitrary damage” 或“capricious damage”,指缺乏合理依据、标准或必要限度,主观随意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或判断的非理性、不受约束性,区别于基于正当理由或合理预期的损害。以下从法律与语义角度分层解析:
主观随意性 (Subjectivity & Caprice)
指损害行为不受客观规则约束,仅凭行为人个人意志或情绪实施。例如,合同条款中若一方可“任意终止合同并索赔”,即暗示其索赔权可能超出合理违约损失范围。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rbitrary" 词条定义为“基于随机或便利选择,而非客观标准或程序”。
缺乏合理关联性 (Absence of Rational Nexus)
损害程度与行为目的或背景无合理比例关系。如行政处罚中罚款金额远超行为危害性,或超出法定上限,可被认定为“任意损害”。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将“arbitrary”解释为“武断的;任意的;缺乏合理依据的”。
法律后果:可撤销性与赔偿责任
在行政法或合同法中,“任意损害”可能导致行为无效(如法院撤销任意行政处罚);侵权领域则可能加重赔偿责任(如惩罚性赔偿)。
来源: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禁止“任意干涉”隐私权,司法实践将“任意”解读为“缺乏法律依据或必要性”。
vs 故意损害 (Intentional Damage)
“故意损害”强调行为人主观恶意,而“任意损害”侧重行为依据的缺失(即使无恶意也可能构成)。
例:随意提高服务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任意),与蓄意毁坏他人财产(故意)。
来源:Merriam-Webster Legal Dictionary, "capricious" 词条强调“突发奇想而无常性”。
vs 过失损害 (Negligent Damage)
“过失损害”因未尽注意义务而生,“任意损害”则因无视规则或标准,二者主观可责性不同。
国际法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及《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均规定禁止“任意逮捕”,其司法解释明确“任意”包含“法律依据缺失”与“比例原则违反”两层含义。
来源: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5)。
中国民法典关联条款
虽未直接使用“任意损害”一词,但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不得损害他人权益),第1184条侵权赔偿的“合理损失”原则,均隐含对任意性损害的规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第1184条(2021年施行)。
参考资料
“任意损害”指未经合理约束或缺乏正当理由,主观上故意或放任地对他人权益、财物、健康等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刑法》第275条或民事侵权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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