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擇性英文解釋翻譯、任擇性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ptional nature
分詞翻譯:
任的英語翻譯:
allow; appoint; assume a job; let; no matter; official post
擇的英語翻譯:
choose; pick; select
專業解析
任擇性是一個在國際法領域尤為重要的術語,其核心含義在于“可選擇性”或“非強制性”。它描述的是國家、個人或實體在面對特定法律義務、程式或條款時,擁有自主選擇是否接受、加入或適用的權利或特性。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
-
“任擇”的含義:
- “任” 在此語境下意為“聽憑”、“由着”,引申為自由決定。
- “擇” 意為選擇。
- 因此,“任擇”組合起來,直譯為“任憑選擇”,強調選擇的自由度和自主性。
-
“性”的含義:
- 在此作為後綴,表示性質、特性或狀态。
- 因此,“任擇性”整體指“可選擇的性質”或“具有選擇自由的狀态”。
-
英文對應詞:
- 最直接且常用的英文對應詞是“Optionality”。
- 其形容詞形式“Optional” 也常用于描述具有任擇性質的條款或機制。
在國際法中的具體應用與體現:
“任擇性”概念在國際條約和公約中非常普遍,主要體現為:
- 任擇條款: 條約中的某些條款規定,締約國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接受該條款的約束。不接受該條款不影響其作為條約整體的締約國地位。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關于條約保留的規則本身就體現了任擇性,國家可以提出保留(即選擇不接受條約的某些條款),除非該保留被條約本身所禁止或與條約目的宗旨不符。
- 任擇議定書: 這是獨立于主條約的一個附加條約文件。國家在批準或加入主條約後,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單獨批準或加入該議定書。批準議定書意味着接受其中規定的額外權利和義務。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有兩個任擇議定書。
- 任擇管轄/任擇程式: 指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需要基于争端當事國的明确同意(選擇接受管轄)才能成立。例如,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任擇性的,國家需要通過特别協議、條約中的管轄權條款或事先聲明接受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即“任擇條款”)來表示同意。
- 任擇性保留: 國家在加入條約時,可以針對條約的特定條款提出保留(即聲明排除或更改該條款的法律效果),除非條約禁止保留或保留與條約目的宗旨不符。這種提出保留的權利本身也體現了任擇性。
“任擇性”的核心在于選擇的自由。它意味着相關的主體(通常是國家)在面對特定的法律規則、義務或程式時,并非被強制要求接受,而是有權根據自身意願和利益考量,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參與或適用。其英文核心對應詞是Optionality 或Optional。
來源參考: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關于條約保留的規定(第19-23條)是理解任擇性在國際條約法中應用的基礎法律文件。其官方文本可在聯合國條約庫查詢。
- 《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36條關于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特别是第2款(任擇條款)。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于核心人權條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介紹。
- 權威國際法教材和詞典,如《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 “Optional” 和 “Optionality” 的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任擇性”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某項條款、規則或權利具有可選擇性而非強制性的特征。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構成
- 任:表示“任意”或“自由決定”,強調自主性。
- 擇:指“選擇”,體現決策過程。
- 性:表示“性質”或“屬性”,整體指代一種可選擇的特點。
法律應用
在法學領域,“任擇性”常見于國際條約或協議中。例如:
- 任擇條款:締約國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某條款()。
- 任擇議定書:允許國家選擇加入附加條款,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特點與作用
- 靈活性:適應不同主體的需求差異。
- 自主權:尊重參與方的選擇自由,避免一刀切約束。
示例說明
若某國際公約規定“争端解決機制具有任擇性”,即成員國可選擇是否采用該機制解決糾紛。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為“optional nature”(),多用于正式法律文本或學術讨論中。如需更權威的法律定義,建議參考專業法律詞典或國際法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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