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ve negligence
know; understand; meet; acquaintanceship; cognition; knowledge; recognition
understanding knowledge
【醫】 cognition; gnosia; noesis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認識過失”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ulpable negligence”或“negligent offense”,其核心含義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度自信,未能預見或避免本應預見的行為後果,從而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中被明确界定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犯罪形态。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認識過失包含三個層級: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刑終123號判決書中,采用“理性人标準”判定過失程度,即參照同領域專業人士在相同情境下應達到的注意水平。比較法視角下,該概念與英美法系中的“recklessness”存在區别,後者強調對風險的明知故犯,而認識過失更側重應知而未知的狀态。
權威參考文獻:
“認識過失”這一表述在法律語境中,通常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的危害結果所持的認知狀态及過錯程度。結合法律定義和學理解釋,具體分析如下: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産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态。其核心在于行為人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
疏忽大意的過失
行為人本應預見危害結果,但因疏忽未預見。例如:電工未檢查線路便離開,導緻火災(屬于應預見而未預見)。
過于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已預見危害結果,但過高估計自身能力或客觀條件,輕信能夠避免。例如:司機自認技術高超而超速,最終引發事故(屬于已預見但未有效避免)。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需法律明文規定才負刑事責任,且刑罰輕于故意犯罪。例如:過失緻人死亡罪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殺人罪可判死刑。
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且希望/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如蓄意縱火),而過失犯罪對結果持否定态度(如因疏忽引發火災)。
“認識過失”強調行為人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為的偏差,需結合預見能力、注意義務等要素綜合判斷。具體案例需參考《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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