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a child
認領子女在漢英詞典中的法律釋義如下:
指生父母(尤指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通過法律程式确認并主張對子女的撫養權與監護權。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向法院提交親子關系證明,經司法确認後方可确立法律關系。
Claiming Paternity/Maternity
法律英文表述為 "Establishing Parentage" 或 "Legitimation",指通過親子鑒定(DNA testing)或法庭判決(court order)使生父母獲得法定父母身份(legal parentage),并承擔子女撫養義務(child support obligations)的過程。依據美國《統一親子法》(Uniform Parentage Act),該程式需在指定時效内啟動。
權威參考來源
“認領子女”是法律上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并确立親子關系的行為,旨在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以下從概念、形式和法律依據等方面詳細說明:
認領子女是指生父通過自願聲明或司法程式承認與非婚生子女的血緣關系,使其在法律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手段确認親子關系,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繼承等權益得到保障。
自願認領是生父主動承認子女的行為,常見形式包括:
若子女未成年,需經生母同意;若已成年,還需子女本人同意。
當生父拒絕承認時,強制認領可通過訴訟實現:
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明确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平等,生父或生母不直接撫養時須支付撫養費。
認領子女通過自願或強制程式确立親子關系,确保非婚生子女權益不受歧視,具體操作需結合法律要求及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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