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enders subject to arrest
"人犯"是中文法律術語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彙,其漢英對應翻譯需結合司法語境精準把握。根據中國刑事訴訟體系及權威詞典解釋,該詞指代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基本定義
指被指控涉嫌犯罪且已進入司法程式的自然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該詞在《刑事訴訟法》中被限定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強調其處于司法機關控制下的法律狀态(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數據庫)。
法律定位
與普通詞彙"嫌疑人"不同,"人犯"特指已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個體。其英文對應詞可譯為"criminal suspect under custody"或"detaine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體現程式性和強制性的雙重特征(來源:《牛津漢英法律詞典》第5版)。
使用場景
主要出現在司法文書、案件通報等正式語境,如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中"涉案人犯"表述。在翻譯實踐中需注意該詞不適用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調查對象,英語表達需區分"person of interest"(相關人員)與"criminal suspect in custody"(在押人犯)的差異(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司法實踐中需特别注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人犯"的認定必須經過法定審批程式,其人身權利仍受法律保護。相關英文翻譯應避免使用帶有歧視性的"culprit"等非專業表述,确保法律文書的嚴謹性(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法律術語分冊)。
“人犯”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以下為詳細解釋:
“人犯”指舊時訴訟案件中涉及的人員,主要包括被告及與案情有牽連的嫌疑人。例如《三國演義》中提到的“一幹人犯”,即指案件相關被告和涉案者。
未定罪狀态
與“犯人”(已定罪者)不同,人犯特指未決案件中的涉事者,如《初刻拍案驚奇》中“連人犯解府”即指将嫌疑人押送官府審理。
涵蓋範圍
包含被告、證人、共犯等與案件直接相關者,例如提到“強制措施對象”,即現代法律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古代文獻中的“人犯”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已被更精确的術語取代,例如:
古典文學中常見該詞,如: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疊成文卷,連人犯解府”
《三國演義》第一七回:“押爽兄弟三人并一幹人犯”
以上解釋綜合古典文獻及法律術語演變,主要參考、3、4、5、8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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