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gent beneficiary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beneficiary
【經】 beneficiary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臨時受益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ntingent Beneficiary",指在特定條件觸發後才獲得權益的主體。該概念常見于保險、信托和遺産規劃領域,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附條件性
當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因死亡、喪失資格或主動放棄權益時,臨時受益人自動獲得法定請求權。例如人壽保險合同中,若投保人指定的配偶先于被保險人去世,子女則成為保險金領取人。
權利待定性
根據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的定義,臨時受益人在觸發事件發生前僅具有期待權,不能提前主張財産分配或幹預資産管理。
層級替代機制
現代信托文件通常設置多級臨時受益人,如英國《2000年受托人法》規定,當第一順位受益人無法履約時,第二順位受益人可在30日内提交權益聲明。該機制有效保障了資産傳承的連續性。
該術語與"次級受益人"(Secondary Beneficiary)存在細微差别:臨時受益人的權益生效可能附帶額外條件(如完成學業、達到法定年齡),而次級受益人僅按預設順位承接權益。國際金融服務機構常通過雙重公證程式确認臨時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以符合反洗錢監管要求。
“臨時受益人”是保險或法律合同中一個特定術語,通常指在特定條件下才享有受益權的備用受益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類型 | 觸發條件 | 指定方式 |
---|---|---|
主要受益人 | 直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 合同明确指定 |
臨時受益人 | 主要受益人無法履行時生效 | 合同明确指定 |
法定受益人 | 未指定受益人時,按繼承法順序分配 | 法律規定(未指定) |
總結來說,臨時受益人是一種風險防控機制,确保保險金在複雜情況下仍能按投保人意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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