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vocable offer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offer; quote; quoted price
【計】 price proposal
【化】 offer; quotation; quote
【經】 offer rate; prices quoted; quot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可撤銷的報價”(Revocable Offer)指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接受前可單方面撤回的要約。根據國際商事慣例,此類報價需滿足三個核心要素:①未約定不可撤銷期限;②未通過書面形式明确不可撤銷性;③未基于受要約人已履行的信賴行為。
該概念的法理依據可追溯至《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6條,規定在合同成立前,要約原則上可撤銷,但若受要約人已開始履行且該行為被要約人知悉,則撤銷權消滅(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數據庫,https://uncitral.un.org/)。中國《合同法》第18條亦有類似規定,強調撤銷通知需在承諾到達前送達(中國政府網法律庫,http://www.gov.cn/)。
實務中需注意兩點例外情形:①證券發行等特定領域適用"不可撤銷報價"原則(美國《統一商法典》2-205條);②電子合同場景下,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要求提供撤銷機制的明确提示(EUR-Lex法規庫,https://eur-lex.europa.eu/)。國際商會202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建議,跨境交易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報價撤銷條款以規避争議(ICC官網,https://iccwbo.org/)。
“可撤銷的報價”是一個結合法律術語和商業行為的複合概念,需從以下兩個維度綜合理解:
一、報價的定義 報價指交易中賣方或買方提出的商品/服務價格,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形式。例如,外貿交易中賣方提供的價格清單即屬于典型報價行為。
二、可撤銷的法律屬性 可撤銷性來源于《民法典》對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定,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三、可撤銷報價的特殊性 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報價(法律上稱為“要約”)的撤銷需注意:
注:具體法律適用需結合《民法典》第472條(要約定義)、第476條(要約撤銷)等條款綜合分析。建議重大交易中采用書面形式明确報價的有效期和撤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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