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actoring companies
allow; give away; give up; let; make; yield
buy; purchase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讓購公司"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acquiring company" 或"acquiring entity",指在商業并購交易中主動購買或接收另一方資産、股權或控制權的法律實體。該術語常見于跨境并購、股權轉讓等專業場景,強調交易中主動獲取所有權的主體地位。以下是基于專業文獻的詳細解釋:
讓購公司 (Acquiring Company)
指在合并、收購或資産轉讓交易中,通過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對價方式,主動獲取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控制權或核心資産的法律主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專業對照
Acquirer
, Purchasing Entity
, Buy-side Company
在跨國交易中,"讓購公司"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國投資法》及東道國監管法規,例如: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讓購公司若取得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須履行強制要約收購義務。
根據《反壟斷法》,讓購公司如達到申報标準(如:全球營業額超100億元),需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Acquiring Company"為:"在兼并或合并中存續的公司,或購買他方資産的公司"。
→ 來源: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ISBN 978-7-5036-9005-3)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并購示範法》
将"Acquirer"明确為:"通過購買股權、資産或其他權益獲得企業控制權的實體"。
→ 來源: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rt. 2(d))
中國《公司法》第172條
規定公司合并中"存續公司"(即讓購公司)的權利義務繼承機制。
→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易混淆概念 | 與"讓購公司"的區别 |
---|---|
被讓購公司 | 交易中出售資産/股權的被動方(目标公司)。 |
母公司 | 通過持股控制子公司,但不一定通過收購形成。 |
SPV(特殊目的公司) | 常作為讓購公司為特定交易設立的殼實體。 |
"讓購公司"是并購交易的核心主體,其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及合規要求需嚴格遵循商事法律框架。定義援引權威法律文本及國際規範,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專業性。
“讓購公司”是一個經濟領域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讓購公司”對應的英文為“factoring companies”,即保理公司。這類公司主要經營應收賬款轉讓業務,具體指企業将未到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後者提供融資、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幫助企業加速資金周轉。
需注意,“讓購”與“收購”性質不同:
常見于國際貿易或供應鍊金融中,例如:
保理業務全球市場規模在2023年已超過4萬億美元(第三方數據),中國境内保理公司需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業務受《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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