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ment by default; sentence in absence
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因被告未按法定程式應訴或出庭參加審理,而依法對案件作出的單方面裁決。該制度旨在保障訴訟程式的正常推進,防止因一方消極回避導緻司法資源浪費。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若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決。
從英美法系視角,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5條(Rule 55 of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規定,當被告未提交答辯狀或未出席聽證會,原告可申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其法律效力與對席判決等同,但被告可依據特定程式申請撤銷,例如證明未應訴存在正當理由(如未收到傳票)。
參考來源:
缺席判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含義和適用情形如下:
缺席判決是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時,依法作出的判決。它與雙方到庭的「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的是防止訴訟因當事人逃避而停滞,保障司法權威和訴訟效率。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147條:
法院不會因被告缺席直接判其敗訴,仍需審查原告證據是否充分。例如在借貸糾紛中,即便被告不出庭,原告仍需提供完整證據鍊(如借條、轉賬記錄、通訊記錄等)才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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