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ment by default; sentence in absence
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因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应诉或出庭参加审理,而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单方面裁决。该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防止因一方消极回避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从英美法系视角,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Rule 55 of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规定,当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或未出席听证会,原告可申请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等同,但被告可依据特定程序申请撤销,例如证明未应诉存在正当理由(如未收到传票)。
参考来源: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含义和适用情形如下: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作出的判决。它与双方到庭的「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的是防止诉讼因当事人逃避而停滞,保障司法权威和诉讼效率。
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147条:
法院不会因被告缺席直接判其败诉,仍需审查原告证据是否充分。例如在借贷纠纷中,即便被告不出庭,原告仍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如借条、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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