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的國有財産英文解釋翻譯、全民的國有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governmental property of all the people
分詞翻譯:
全的英語翻譯:
complete; entirely; full; whole
【醫】 pan-; pant-; panto-
民的英語翻譯:
civilian; folk; the people
國有財産的英語翻譯:
【化】 state property
專業解析
"全民的國有財産"指法律規定屬于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國家資産,其核心特征是國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權。以下是基于法律和制度框架的詳解:
一、法律定義與所有權主體
-
憲法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條,國有經濟(即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其鞏固和發展。所有權主體為"全民",但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三條)。
-
英文術語對照
二、財産範圍與特征
-
法定範疇
包括自然資源(礦藏、水流等)、基礎設施(鐵路、電網)、國有企事業單位資産及財政資金(《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
-
雙重屬性
- 公共性:全民共享收益(如社保基金注資、公共設施建設)
- 控制機制:國務院通過審計署、國資委實施監管,确保資産服務于公共利益(《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概念 |
全民的國有財産 |
集體財産 |
所有權主體 |
全體人民(國家代行) |
特定集體成員 |
處分權 |
國務院統一行使 |
集體組織自主決策 |
典型代表 |
三峽工程、國有銀行 |
村辦企業、合作社資産 |
四、國際比較視角
- 英美法系:無直接對應概念,類似"公共資産"(Public Assets)但缺乏"全民"所有權理論支撐。
- 大陸法系:法國"公産"(Domaine Public)強調公共用途,但所有權歸屬國家而非全民。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條例
- 法國《公産法典》
網絡擴展解釋
全民的國有財産是指法律規定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所有并管理的財産,其核心特征是所有權歸屬全民,由國務院代表行使管理權。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和範圍的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全民的國有財産具有雙重屬性:
- 所有權歸屬:法律明确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即全體人民共同所有;
- 行使主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特殊情形下按法律規定執行。
二、主要範圍(基于《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包含以下9類核心資産:
- 自然資源: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
- 土地資源:城市土地,以及法律規定的農村/郊區土地;
- 生态資源: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除外);
- 戰略資産:國防設施、鐵路、公路、電力及通信基礎設施;
- 文化遺産:國家所有的文物、自然保護區;
- 野生動植物:法律規定的國家保護物種;
- 國有企業資産: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的財産;
- 行政資産:國家機關使用的建築物、設備等;
- 衍生資産:國家投資收益、接受捐贈的財産等。
三、與國有資産的關系
全民的國有財産是國有資産的上位概念:
- 廣義國有資産:包含國有財産中可經營部分(如企業資産)與非經營部分(如政府辦公樓);
- 狹義國有資産:特指經營性資産,如國家在企業中的股權。
四、特殊性質
- 不可轉讓性:自然資源類資産禁止買賣(如礦藏所有權);
- 公共性:需服務于全民福祉,如基礎設施建設;
- 保護機制:法律禁止任何組織/個人侵占、私分或破壞(《民法典》第258條)。
如需查看具體法律條文或完整資産分類,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及國有資産管理相關法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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