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audulent misuse of funds
cheat; fraud; humbug; swindle; trick
【經】 bad faith; false pretence; fraud
appropriation; divert; embezzle; embezzlement; misappropriate; peculate
【經】 appropriation; misappropriation; peculation
a sum of money; fund
【法】 clause; sum
欺詐性挪用款項(Fraudulent 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或信任關系,通過欺騙手段将他人或機構委托管理的資金轉移、使用或占為己有的違法行為。其核心特征包含欺騙性與資金挪用的雙重屬性,需滿足以下法律要件:
行為主體
通常為對資金負有管理職責的特定人員,如企業高管、財務人員、受托代理人等,或通過欺詐手段獲取資金控制權的第三方。
主觀故意
行為人明知無權處分資金,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挪用,且伴隨欺騙手段(如僞造文件、虛假陳述)。
客觀行為
侵害客體
雙重法益:既侵犯財産所有權(如企業/個人資金),也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或委托信任關系。
行為類型 | 關鍵特征 | 法律依據 |
---|---|---|
欺詐性挪用款項 | 欺騙手段 + 挪用委托資金 |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
職務侵占 | 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 | 《刑法》第271條 |
挪用資金罪 | 非占有目的,僅挪用後歸還 | 《刑法》第272條 |
注:欺詐性挪用若符合詐騙罪要件(如虛構身份騙取資金),可能按《刑法》第266條定罪;若主體為公職人員,則涉嫌貪污罪(《刑法》第382條)。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法釋〔2011〕7號):
強調“欺詐”(Fraudulent)與“挪用”(Misappropriation)的結合,區别于一般挪用(Embezzlement)。英美法系中,該行為可能構成"Larceny by Trick"(欺詐性盜竊)或"False Pretenses"(虛假陳述罪)。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欺詐性挪用款項"通常指向挪用資金罪的犯罪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通過職務便利非法轉移單位資金。具體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如下: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若涉及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則可能按貪污罪論處。
行為特征
主觀意圖
需具有故意挪用資金的意圖,且無合法授權或合理理由。
提示:司法實踐中,“欺詐性”可能體現為僞造憑證、隱瞞資金去向等行為,但定罪仍以挪用資金罪的核心要件為準。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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