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contract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漢英詞典解釋
契約自由是民法與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則,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選擇締約對象、約定合同内容及形式的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freedom of contract”,強調雙方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與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原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普通法系中,該原則源自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的“契約神聖”理論,并在美國《憲法》第1條第10款中體現為“合同條款”(來源:美國憲法文本)。
核心要素
限制條件
契約自由并非絕對,需受以下限制:
現代應用與争議
在數字經濟中,契約自由面臨新挑戰,如平台用戶協議中的“點擊合同”是否體現真實合意(來源:歐盟《數字市場法》第5條)。國際仲裁中,該原則仍是解決跨境糾紛的基礎(來源:國際商會《2021年仲裁規則》)。
(注:引用來源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及國際文件,具體條款可通過政府或國際組織官網查詢。)
契約自由是民法中的核心原則之一,體現了私法自治和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契約自由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選擇締約對象、确定合同内容及形式等權利,不受國家或第三方不當幹預。它是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集中體現。
是否締約的自由
當事人有權根據自身意願決定是否籤訂合同,無強制締約義務。這一自由是契約自由的基礎。
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當事人可自主選擇交易對象,前提是市場存在充分競争環境。例如,在壟斷領域,這一自由可能受限。
決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包括自由設定條款、協商變更法律任意性規定(如協議管轄),甚至創設無名合同,隻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
當事人可協商确定合同形式(口頭、書面等),法律一般不作強制要求,除非涉及特殊類型合同(如不動産交易)。
契約自由原則興起于19世紀,與市場經濟體制、代議制民主及自由主義思想密切相關,旨在保障交易自主性,促進經濟發展。
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石,但其行使需在合法框架内平衡個體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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