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contract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的汉英词典解释
契约自由是民法与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缔约对象、约定合同内容及形式的权利。其英文对应术语为“freedom of contract”,强调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与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通法系中,该原则源自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的“契约神圣”理论,并在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中体现为“合同条款”(来源:美国宪法文本)。
核心要素
限制条件
契约自由并非绝对,需受以下限制:
现代应用与争议
在数字经济中,契约自由面临新挑战,如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点击合同”是否体现真实合意(来源:欧盟《数字市场法》第5条)。国际仲裁中,该原则仍是解决跨境纠纷的基础(来源:国际商会《2021年仲裁规则》)。
(注:引用来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国际文件,具体条款可通过政府或国际组织官网查询。)
契约自由是民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私法自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契约自由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缔约对象、确定合同内容及形式等权利,不受国家或第三方不当干预。它是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集中体现。
是否缔约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无强制缔约义务。这一自由是契约自由的基础。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前提是市场存在充分竞争环境。例如,在垄断领域,这一自由可能受限。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包括自由设定条款、协商变更法律任意性规定(如协议管辖),甚至创设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合同形式(口头、书面等),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要求,除非涉及特殊类型合同(如不动产交易)。
契约自由原则兴起于19世纪,与市场经济体制、代议制民主及自由主义思想密切相关,旨在保障交易自主性,促进经济发展。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但其行使需在合法框架内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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