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l from a judgement
【法】 discontentment; under protest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and that; moreover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不服判決而上訴”指當事人因對法院作出的裁決結果不認同,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不服判決(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Judgment)
指當事人(原告、被告或公訴人)認為法院的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程式合法性上存在錯誤,因而拒絕接受該裁決結果。
英譯參考:"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court's judgment" 或 "non-acceptance of the verdict"(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上訴(Appeal)
指不服判決的一方(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原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重新審理案件的請求。
英譯參考:"to appeal"(動詞),"appeal"(名詞)(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上訴”為:"A proceeding undertaken to have a decision reconsidered by a higher authority"(通過上級機關重新審查決定的程式)。
法律出版社官方釋義(注:此為出版社官網,具體條目需查閱實體書或授權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27條明确當事人可通過上訴狀或口頭形式向原審法院或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全國人大法律庫可查)。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定義“appeal”為:"A proceeding whereby a case is brought before a higher court for review of a lower court's judgment"(将案件提交上級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判決的程式)。
(注:因部分權威來源需訂閱訪問,此處未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中國裁判文書網”驗證具體條款。)
“不服判決而上訴”是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時,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的救濟途徑。以下是具體解釋:
上訴指當事人對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聲明不服,并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審查糾正可能的錯誤,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主體資格
提交上訴狀
繳納費用
二審審理
合理評估上訴理由
時效性
法律後果
若民事案件原告對賠償金額判決不滿,可在15日内提交上訴狀,列明計算錯誤或證據不足等理由,并附新證據。二審法院審查後可能改判或維持原判。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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