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inue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法】 remission; remittal; restoration; restore
arrest; detain; hold in custody; intern; withhold
【經】 arrestment; arrests; detainment; withhold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請求返還扣留物的訴訟(Action for the Return of Detained Property)是民事訴訟中一種特定的物權保護方式,指當一方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産被他人無正當理由扣留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該財産的法律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該訴訟可譯為"Detinue"或"Replevin"。Detinue源自英國普通法,特指針對非法扣留動産的主張;Replevin則側重于通過司法程式先行取回被扣財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中國司法實踐中,原告需證明:①對标的物享有合法物權;②被告實際控制該物;③被告無正當扣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第14條)。
此類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
比較法視角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6條規定的"Specific Performance"與之類似,但側重合同履行。德國《民法典》第985條"Herausgabeanspruch"(返還請求權)制度設計則更為體系化。
“請求返還扣留物的訴訟”屬于民事案件中返還原物糾紛的一種類型,指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動産(即“扣留物”)時,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被告返還該動産的訴訟程式。其核心内容和要點如下:
基本概念
原告主張被告非法占有其動産(如扣留的財物),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該動産的訴訟。例如,甲認為乙無權扣押其車輛,可起訴乙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扣留物的合法權利(如所有權或合法占有權),法院需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起訴。
原告適格
原告必須與扣留物有直接利害關系,如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如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
明确的被告
需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如自然人的姓名、住址,法人的名稱等),以便法院傳喚。
具體訴求與證據
需明确請求返還的扣留物名稱、特征,并提交權屬證明(如購買憑證、登記證書)或占有依據(如借用協議)。
管轄法院
通常向被告住所地或扣留物所在地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典》,物權返還請求權一般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例如,即使乙扣留甲的物品超過三年,甲仍可起訴要求返還。但若扣留涉及合同糾紛(如債務争議),相關債權請求可能受3年訴訟時效限制。
及時取證
保存扣留物的權屬證明,必要時通過報警、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
協商優先
訴訟耗時較長,可先嘗試與占有人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
訴訟策略
若被告主張合法留置(如因未支付費用扣留物品),需準備反駁證據(如已履行付款義務的憑證)。
如需進一步分析個案,建議結合具體證據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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