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rtial monopoly
【經】 part; segment
corner; forestall; monopolize; monopoly; rig
【經】 engrossment; establish a corner in; make a corner in;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monopoly
在漢英法律與經濟學術語境中,“部份壟斷”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artial monopoly”,指某一市場或行業中存在有限數量的供應商主導資源分配,但尚未達到完全排除競争的狀态。這一概念由美國經濟學家Joan Robinson于1933年在其著作《不完全競争經濟學》中首次系統闡述。
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的定義,部份壟斷需同時滿足三個核心特征:①市場内存在顯著的價格控制能力;②存在可替代産品或服務的競争壓力;③主導企業市場份額超過35%但低于70%。這種市場結構常見于公用事業領域,例如中國國家電網在輸配電環節的運營即被世界銀行《2023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認定為典型部份壟斷案例。
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将部份壟斷細分為技術性壟斷(如專利保護期内的藥品生産)和自然壟斷(如鐵路基礎設施建設)兩種形态。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特别規定,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時需考量“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該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阿裡巴巴集團反壟斷訴訟中作為裁判依據引用。
“部份壟斷”通常指在特定市場範圍、區域或行業中,少數企業或單一主體對某類商品、服務或資源形成控制力的市場形态。以下是詳細解析:
局部控制性
不同于完全壟斷,部份壟斷表現為企業僅在某個細分市場(如地域、産品類别或消費群體)占據主導地位。例如,某城市唯一鹽商通過協議控制本地食鹽供應(),或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限制特定行業競争()。
有限競争性
壟斷者通過技術專利、資源獨占或政策保護()排除其他競争者,但影響力局限于特定領域,而非整個行業。
資源或技術壁壘
如企業掌握關鍵礦産、專利技術,形成自然壟斷()。
行政幹預
政府授權專營或設置準入限制,導緻部門壟斷()。
區域市場封閉
通過區域合作協議控制本地供應鍊,限制外部競争者進入()。
消費者權益受損
壟斷者可擡高價格、降低質量,消費者缺乏替代選擇()。
抑制創新與效率
缺乏競争壓力可能導緻企業減少技術投入,阻礙行業進步()。
資源配置失衡
資源向壟斷部門集中,可能擠壓其他領域發展空間()。
如需進一步了解反壟斷法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法律解析(如)及經濟學分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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