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artial monopoly
【经】 part; segment
corner; forestall; monopolize; monopoly; rig
【经】 engrossment; establish a corner in; make a corner in;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monopoly
在汉英法律与经济学术语境中,“部份垄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partial monopoly”,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存在有限数量的供应商主导资源分配,但尚未达到完全排除竞争的状态。这一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Joan Robinson于1933年在其著作《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首次系统阐述。
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的定义,部份垄断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特征:①市场内存在显著的价格控制能力;②存在可替代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压力;③主导企业市场份额超过35%但低于70%。这种市场结构常见于公用事业领域,例如中国国家电网在输配电环节的运营即被世界银行《2023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认定为典型部份垄断案例。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将部份垄断细分为技术性垄断(如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生产)和自然垄断(如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两种形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特别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量“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该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阿里巴巴集团反垄断诉讼中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部份垄断”通常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区域或行业中,少数企业或单一主体对某类商品、服务或资源形成控制力的市场形态。以下是详细解析:
局部控制性
不同于完全垄断,部份垄断表现为企业仅在某个细分市场(如地域、产品类别或消费群体)占据主导地位。例如,某城市唯一盐商通过协议控制本地食盐供应(),或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特定行业竞争()。
有限竞争性
垄断者通过技术专利、资源独占或政策保护()排除其他竞争者,但影响力局限于特定领域,而非整个行业。
资源或技术壁垒
如企业掌握关键矿产、专利技术,形成自然垄断()。
行政干预
政府授权专营或设置准入限制,导致部门垄断()。
区域市场封闭
通过区域合作协议控制本地供应链,限制外部竞争者进入()。
消费者权益受损
垄断者可抬高价格、降低质量,消费者缺乏替代选择()。
抑制创新与效率
缺乏竞争压力可能导致企业减少技术投入,阻碍行业进步()。
资源配置失衡
资源向垄断部门集中,可能挤压其他领域发展空间()。
如需进一步了解反垄断法规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法律解析(如)及经济学分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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