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ness to a deed
contract; deed; receipt
【經】 contract by deed; deed of covenant
eyewitness; witness
【法】 attesting witness; eye-witness; testis
契據的見證人(Deed Witness)是指在法律文件籤署過程中,對當事人籤署行為的真實性進行現場驗證的獨立第三方。其核心功能是為契據的有效性提供法定證明,确保籤署程式符合司法管轄區的形式要求。根據普通法體系,見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與契據内容無利害關系;(3)親自目擊籤署過程。
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73條明确規定,契據見證人須在籤署時在場并籤署作證,該要求構成契據生效的形式要件。美國統一法律委員會(Uniform Law Commission)在《示範公證法》中指出,現代電子籤署系統中,見證人可通過實時音視頻連接履行驗證職責,但需完整記錄驗證過程。
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見證人職責界定為三重驗證:确認籤署人身份、判斷籤署人精神狀态、證明自願籤署意願。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雖未明确要求見證人,但在涉外民商事活動中,經見證的契據可依據《海牙認證公約》獲得跨境司法承認。
契據的見證人是指在籤訂契據(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時,作為第三方在場并籤字确認籤約過程的獨立人員。其核心作用與法律意義如下:
契據是記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憑證,常見于房産買賣、土地交易等場景,需明确條款并籤字蓋章()。例如:提到契據包含“合同内容、簽名和日期”,具有法律證據效力。
證明籤約真實性
見證人通過在場籤字,證明契據的籤署過程合法、自願,且當事人身份真實()。強調,見證人可避免未來對籤署過程的争議。
不承擔擔保責任
與保證人不同,見證人僅對籤署事實負責,無需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明确指出見證人“僅提供證明,無擔保義務”。
法律程式中的輔助作用
若發生糾紛,見證人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幫助法庭查清事實()。提到,見證人需符合《民事訴訟法》對證人資格的要求。
契據的見證人通過确認籤約過程合法有效,增強了文件的可信度,但其法律責任僅限于證明行為本身,不涉及實質債務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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