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
"不法幹擾行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違反法律規定、對正常社會秩序或他人權益造成侵害的幹擾性舉動,其英文對應表述為"illegal interference acts"或"unlawful disruptive acts"。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違法性認定
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為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3〕8號),該行為需達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量化标準。
行為特征分析
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刑法學總論》(2024修訂版)第357頁的定義,此類行為包含雙重違法屬性:既違反具體法律條文,又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典型表現形式包括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破壞通訊設施等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的行為。
跨國司法實踐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17條将"improper interference"列為可采取臨時措施的情形,該條款在2022年《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修訂時被部分吸納,形成中外法律概念對接的橋梁。
電子化新型态
2025年6月實施的《網絡安全法實施條例》将"利用技術手段非法幹擾網絡正常運行"單獨列為第42條規制對象,涵蓋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DDoS)、惡意代碼植入等數字化幹擾形式,其英文術語采用"cyber interference acts"的專業表述。
“不法幹擾行為”(或稱“非法幹擾行為”)是國際民航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國際公約和權威文件的詳細解釋: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及中國民航局規定(),非法幹擾行為指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劫持、爆炸航空器、襲擊機場等。其核心特征:
嚴重暴力犯罪
威脅設施與秩序
信息幹擾
與擾亂行為的區别:
擾亂行為(如強占座位、違規使用手機)僅破壞秩序,未直接威脅安全()。
排除過失行為:
機組操作失誤、維修錯誤等過失行為不構成非法幹擾()。
這類行為屬于國際公認的恐怖主義罪行,各國可通過《蒙特利爾公約》等行使普遍管轄權,實施刑事追責(、)。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細節,可進一步查閱《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或中國民航局第193號令。
埃凱電解槽筆直的沖擊速度出售的放射性衰變律奮森氏包柔氏螺旋體氟化鎂個人間通信協議公用隊列股臀過肥黃酮醇回流的火光簡并度醬色吉托皂甙元絕對真空粒度分級磷酰基化氮爐組忙碌小時片麻岩氣體殺螨醇神經元營養質滲漉試驗雙端對網絡水下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