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體系中,“前述的”作為限定性形容詞,對應英文翻譯為“aforementioned”或“aforesaid”,指代文本中先前已明确提及的人、事、物。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學術論文等正式語境,具有明确的回指功能。
根據劍橋法律英語詞典(Cambridge Dictionary of Legal English),該詞在合同條款中用于避免重複表述,如“the aforementioned clause”(前述條款)特指前文已定義的特定條款。牛津現代法律用語手冊(Oxford Guide to Modern Legal Drafting)強調其使用需滿足三個條件:所指對象必須在同一文本中存在明确先行詞、距離當前段落不超過三頁、不適用于跨章節引用場景。
語用學研究表明,“前述的”與近義詞“上述的”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側重線性文本中的位置關系,後者更強調邏輯層級的上位概念(Linguistic Society of America,2023)。在漢英轉換過程中,國際标準化組織(ISO)建議技術文檔優先使用“aforementioned”以保證跨語言一緻性。
“前述的”是一個漢語限定詞,通常用于書面語或正式語境中,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基本定義
“前”指“之前”,“述”指“陳述”,組合後表示“前面已經提到的内容”。加上“的”構成定語結構,用于修飾後接的名詞,強調該名詞所指代的内容在前文已有具體說明。
典型用法
語法特點
注意事項
例如在法律文件中:“甲方需履行前述的三項義務”——“前述的”特指前文詳細列出的義務内容,避免重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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