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nit et defendit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arrive; come; come round; ever since; next
defend; plead; vindicate; justification; vindication
【經】 plead
"前來辯護"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複合動詞結構,其核心含義指律師或法定代理人主動到達指定場所(通常為法庭)為當事人進行法律辯護的行為。該詞組的漢英對應解釋可分為三個層面:
語義解析
"前來"對應英文"come to",表示空間位移的動作指向,強調行為主體向受話人/機構所在地移動的主動性。"辯護"對應"defend"或"plead",特指法律程式中通過舉證和辯論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專業行為(《漢英法律詞典》第三版,商務印書館)。
語法特征
該詞組屬于連動式結構,前項動詞"前來"表位移方式,後項動詞"辯護"表核心目的。英語對應表達需通過介詞結構體現邏輯關系,如"come to court to defend"或"appear before the tribunal for pleading",其中"court"或"tribunal"作為隱含賓語常需明示(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數據庫)。
語用場景
在英美法系語境中,該術語多對應"enter an appearance"(出庭應訴)或"make legal representation"(進行法律代理),強調程式正式性。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前來辯護"既包含物理空間的到場要求,也包含提交辯護意見的法定程式(《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詞條)。
跨法系對比
相較于大陸法系強調的"辯護權行使"(exercise of defense rights),普通法系更注重"辯護行為的過程性"(adversarial process),這導緻漢英轉換時需注意:"前來辯護"在翻譯為"file a defense plea"時,需補充說明該行為包含證據提交、交叉質證等程式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涉外判例庫)。
“前來辯護”是由“前來”和“辯護”組成的短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兩部分理解:
辯護
指在法律程式中,通過提出事實、證據或法律依據,反駁指控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辯護權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可通過自行辯護、委托律師或接受指定辯護實現。
前來
表示主動到達特定場所(如法庭)參與某活動的動作,強調行動的目的性。
“前來辯護”特指辯護人(如律師)或被告人本人主動到法庭,通過申辯、舉證等方式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例如:
“律師受委托後,前來辯護,當庭提交了關鍵證據。”
在非法律語境中,也可比喻為某觀點或行為提供支持(例:“他為環保政策前來辯護,列舉了多項數據”),但此用法較口語化。
若需進一步了解辯護程式或法律條款,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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