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junc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強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是普通法系中的衡平法救濟措施,指法院通過司法命令強制要求或禁止特定行為的法律程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含義為“法院強制當事人履行特定義務或停止侵害行為的命令”。
在司法實踐中,強制令可分為臨時性(Preliminary)和永久性(Permanent)兩種形式。臨時強制令常用于訴訟過程中防止損害擴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的行為保全制度,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實施可能損害申請人權益的行為。永久強制令則通常在案件終審裁決後執行,具有終局法律效力。
該制度的法律效力源于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權。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1條為例,規定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的,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在知識産權領域,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指南》也明确了類似強制措施的應用标準。
與禁止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的消極限制不同,強制令具有積極作為的特性。例如在環境保護案件中,法院可強制污染企業安裝治污設施;在合同履行争議中,可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約定義務。這種救濟方式體現了法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但因其涉及司法權對私權的強力幹預,各國立法普遍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包括存在明确法律依據、損害不可逆轉且金錢賠償不足等要件。
強制令在不同領域和語境中有多種含義,以下是主要解釋:
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
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金錢/有價證券給付義務的命令(如未按時履行可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海事強制令
海事法院依申請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強制措施,常用于保護海事權益。例如要求交付貨物或停止侵權行為,適用條件需滿足緊迫性和必要性。
移民案件中的強制令
用于敦促政府機構(如加拿大IRCC)加快審理簽證或移民申請,解決不合理延遲問題。但僅推動處理進程,不保證申請結果。
指上級通過強制手段下達命令,如“強令取消計劃”。此為漢語詞彙的通用解釋,強調命令的不可違抗性。
強制令的核心是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要求履行義務,通常涉及法院或權威機構的正式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範圍包括加速程式執行、財産支付或行為約束,但需注意不同場景下的具體適用條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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