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 in rem; action in rem; in rem; proceeding in rem; real action
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是英美法系中的特定法律程式,指針對特定財産或物權關系提起的訴訟,其核心在于通過司法程式确立財産權利狀态或解決物權争議。與"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不同,此類訴訟的效力直接及于标的物本身,而非特定當事人的個人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物訴訟具有三個顯著特征:第一,訴訟對象須為具有法律認可價值的特定物,常見于海事案件中的船舶扣押(如《1952年國際扣押船舶公約》適用情形);第二,判決效力具有絕對性,可對抗不特定第三人;第三,訴訟程式常伴隨財産保全措施,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C規定的海事扣押程式。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①船舶優先權糾紛(依據《海事訴訟法》第23條);②不動産物權确認(如英國土地登記争議);③知識産權侵權标的物處置(美國《蘭哈姆法》第36條)。大陸法系雖無完全對應的制度,但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40條規定的假扣押程式在功能上存在相似性。
權威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in rem"定義為"針對物的訴訟,其判決決定所有利害關系方對特定財産的權利"。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制度在英美法中的適用率比大陸法系國家高出37%(Cornel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2021)。
對物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訴訟形式,其核心是以“物”本身作為訴訟标的,而非直接針對物的所有者或相關責任人。以下從定義、特點、適用範圍和法理基礎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對物訴訟是指以特定物(如船舶、知識産權載體等)為訴訟對象的法律程式,其争議焦點通常圍繞物的歸屬、使用或權利附着關系展開。例如,在海事糾紛中,權利人可直接針對船舶提起訴訟,即使船舶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權利仍附着于該物本身。
主要應用于以下領域:
有觀點認為,對物訴訟本質仍是“對人訴訟的特殊形式”,其最終目标是通過物來追究人的責任。但主流理論(尤其在海事領域)強調其獨立性,即訴訟效力直接作用于物本身。
對物訴訟通過将物拟制為訴訟主體,解決了傳統訴訟中因權利主體不明确導緻的執行難題,尤其在船舶等流動性強、權屬複雜的領域具有重要實踐價值。不同法系對其性質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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