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beas corpora juratorum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醫】 compulsion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強迫陪審員到庭令(Writ of Venire Facias)是英美法系中的司法命令,指法院為保障審判程式正常進行,強制要求被選任的陪審員履行出庭義務的法律文書。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陪審團制度有效運作,維護司法公正性。以下從法律依據、執行機制及社會意義三方面展開:
法律依據與定義
該令狀源于普通法傳統,現多見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8條及《美國法典》第28編第1866條,明确陪審員若未正當理由缺席,可被強制傳喚(來源:美國聯邦司法中心)。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321條也規定法院有權對拒不到庭的陪審員處以罰款或拘傳(來源:英國立法官網)。
執行程式與豁免條件
法院通常通過司法警察或法警送達令狀,要求陪審員在指定時間到庭。美國法院系統規定,因健康、經濟困難等特殊情況可申請豁免,但需提供書面證明(來源: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英國司法部統計顯示,2022年約3.7%的陪審員通過合法程式獲得豁免(來源:英國司法部年度報告)。
制度價值與争議
該制度被《哈佛法律評論》評價為"平衡公民義務與個人權利的典型司法工具",既保障被告受陪審團審判的憲法權利,又通過罰款、社區服務等強制措施約束公民責任(來源:哈佛法學院數據庫)。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指出,過度使用強制令可能加劇低收入群體參與司法的經濟負擔(來源:ACLU政策研究)。
“強迫陪審員到庭令”是一個與法律程式相關的術語,通常指法院為保障審判順利進行,強制要求被傳喚的陪審員履行出庭義務的司法命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當陪審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法庭時,法院可籤發此類令狀,通過法律強制力要求其到庭。其目的是确保陪審團組成完整,避免因陪審員缺勤導緻審判延誤或無效。
法律依據
在普通法體系(如美國、英國)中,公民有履行陪審義務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聯邦陪審員選拔與服務法》規定,拒絕履行陪審義務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法院可采取罰款、拘留甚至籤發逮捕令等措施。
適用場景
執行後果
違反此令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例如:
與證人傳票的區别
雖然二者均屬強制到庭令,但陪審員令針對的是履行公共義務的公民,而證人傳票(subpoena)針對的是案件事實提供者,法律依據和程式存在差異。
建議:若涉及具體案件,需咨詢執業律師了解當地司法程式,因為不同國家/地區的陪審制度差異較大(例如中國無陪審團制度)。對于普通公民,收到法院傳票應及時與書記官溝通正當豁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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