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ersionary interest in land
不動産期待權(Contingent Future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是民法中一項特殊的財産權概念,指權利人基于現存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對将來可能取得的不動産所有權或他項物權享有的合理期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該權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預期物權屬性
期待權屬于"未來物權"範疇,其效力介于債權與完整物權之間。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指出,已支付主要購房款的買受人,對在建工程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期待利益。
附條件成就性
根據王澤鑒《民法物權》的學理解釋,此類權利往往依附于特定法律事實的成就,如分期付款合同中買方完成全部付款義務後,期待權即轉化為完全物權。
登記對抗效力
中國不動産登記條例規定,經預告登記的不動産期待權具有排他效力。該制度設計旨在平衡交易安全與權利保護,程嘯教授在《不動産登記法研究》中強調該登記構成物權變動要件的組成部分。
司法救濟路徑
《民法典》第241條明确期待權受侵害時可主張損害賠償。典型案例顯示,當開發商違約将預售房屋二次抵押時,法院支持購房人主張期待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動産物權期待權是法律為保護不動産交易中買受人權益而創設的特殊權利,其核心在于賦予未完成登記的買受人一定物權保護效力。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不動産物權期待權指買受人籤訂買賣合同并履行部分義務(如支付全部或部分購房款)後,雖未完成産權登記,但法律賦予其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允許其對抗第三方的執行或抵押等權利。這種權利本質上是基于交易進程對物權變動的預期保護。
主要規定見于:
該制度旨在解決不動産交易中「籤約付款」與「産權登記」的時間差問題,通過平衡買受人權益與交易安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但需注意,最終物權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期待權僅為過渡階段的特殊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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