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ersionary interest in land
不动产期待权(Contingent Future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是民法中一项特殊的财产权概念,指权利人基于现存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对将来可能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他项物权享有的合理期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该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预期物权属性
期待权属于"未来物权"范畴,其效力介于债权与完整物权之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支付主要购房款的买受人,对在建工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
附条件成就性
根据王泽鉴《民法物权》的学理解释,此类权利往往依附于特定法律事实的成就,如分期付款合同中买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后,期待权即转化为完全物权。
登记对抗效力
中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期待权具有排他效力。该制度设计旨在平衡交易安全与权利保护,程啸教授在《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中强调该登记构成物权变动要件的组成部分。
司法救济路径
《民法典》第241条明确期待权受侵害时可主张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显示,当开发商违约将预售房屋二次抵押时,法院支持购房人主张期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动产交易中买受人权益而创设的特殊权利,其核心在于赋予未完成登记的买受人一定物权保护效力。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指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履行部分义务(如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后,虽未完成产权登记,但法律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允许其对抗第三方的执行或抵押等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是基于交易进程对物权变动的预期保护。
主要规定见于:
该制度旨在解决不动产交易中「签约付款」与「产权登记」的时间差问题,通过平衡买受人权益与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需注意,最终物权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期待权仅为过渡阶段的特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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