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cible detainer
"強行占有他人土地者"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中文術語,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背土地權利人意志,以強力、隱蔽或其他非法方式實際控制并使用本屬他人土地的個人或實體。其核心在于行為的非法性與占有狀态。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可做如下解釋:
指通過非和平、非自願手段(如暴力、威脅、欺詐、秘密占據等)取得并持續控制他人土地,意圖排除原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人。該行為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物權(尤其是所有權或用益物權),屬于典型的侵權行為,可能構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Trespasser / Land Trespasser
泛指非法進入或滞留他人土地者,但未強調長期占有意圖。例如:
"A trespasser who enters land without permission."
(未經許可進入土地者)
Squatter
特指未經許可占用空置土地或房屋者,常涉及長期、持續性占有,但未必使用暴力。例如:
"Squatters occupy abandoned buildings without legal title."
(無合法權利占用廢棄建築者)
Adverse Possessor
法律術語,指通過公開、持續、排他性占有他人土地滿法定時限(如中國為20年),并可能因此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其占有需滿足"敵對性"(adverse),即明知土地屬他人仍強行占有。例如:
"An adverse possessor must prove hostile possession for statutory period."
(需證明在法定期限内的敵對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元照英美法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
"強行占有他人土地者"在漢英對照中需根據具體行為選擇術語:
強行占有他人土地者,指未經合法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非法占據他人土地的個人或單位。該行為違反我國多部法律,具體法律責任需根據土地性質及情節嚴重程度判定:
一、法律定義及行政責任 強行占有土地屬于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退還土地,恢複原狀或沒收非法建築,并處罰款。若涉及農用地(如耕地、林地)且造成毀壞,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二、刑事責任
三、處理流程
提示:具體法律適用需結合土地性質、占用目的及損害後果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保留證據(如土地權屬證明、現場照片),及時尋求法律幫助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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