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terminate sentence
不定期刑(bù dìng qī xíng)是刑法學術語,指法院在判決時不确定罪犯應服刑的具體期限,而是根據其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及改造效果,由執行機關(如監獄管理部門)靈活調整實際刑期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刑期的彈性化與矯正的個别化,旨在通過動态評估促進罪犯積極改造。
中文定義
指判決書中不固定刑期長度,僅規定刑期幅度(如“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7年”),最終釋放時間取決于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悔改程度及再社會化評估結果。區别于“定期刑”(fixed-term sentence),其刑期完全由判決确定。
英文對應譯法
強調刑期的不确定性,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刑期長短視犯人改造表現而定的判決”。
例:The judge imposed an indeterminate sentence of 5 to 10 years.(法官判處5至10年不定期刑。)
側重司法裁量權,指法官根據案情自由決定刑期範圍。
突出刑期可基于表現複核調整的特性。
制度目的與適用
主要適用于重罪犯或需長期矯正的犯罪類型(如暴力犯罪、慣犯),通過設置最低服刑期(minimum term)保障懲罰性,再通過動态評估實現“刑罰個别化”。例如:
定義不定期刑為“法官可自由裁量刑期長短的判決”,并指出其與“假釋制度”的關聯性。
強調其“以犯罪人改善更生為目的,刑期根據改造效果浮動”的本質。
分析不定期刑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限制適用,多見于未成年人犯罪或特殊矯正項目。
注:當前中國刑法以定期刑為主,不定期刑僅適用于極少數情形(如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減刑裁定)。該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部分州)應用較廣,但近年因量刑透明度争議有所收縮。
不定期刑是指審判機關在判決時對構成犯罪需要監禁的被告隻作罪名宣告,不明确具體刑期,由行刑機關根據犯人的悔罪表現決定釋放時間的刑罰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基本概念
不定期刑的核心在于刑期不确定性,法官僅宣告罪名,刑期長短由行刑階段的表現決定。
例如:若罪犯在服刑期間積極改造,可能提前釋放;反之則延長刑期。
兩種模式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現代刑法普遍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因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可能導緻權力濫用和量刑不公。
相對不定期刑的争議
適用對象
主要針對少年犯和累犯,通過靈活刑期調整矯正效果。
例如:美國曾對青少年犯罪采用相對不定期刑,但20世紀後期逐漸減少。
與無期徒刑的區别
無期徒刑是确定刑種(終身監禁),而不定期刑的刑期在判決時不确定。
我國刑法采用相對确定法定刑(如“3年以上10年以下”),僅在極少數罪名中規定絕對确定刑(如死刑),未正式采納不定期刑制度。
如需進一步了解制度細節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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