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terminate sentence
不定期刑(bù dìng qī xíng)是刑法学术语,指法院在判决时不确定罪犯应服刑的具体期限,而是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改造效果,由执行机关(如监狱管理部门)灵活调整实际刑期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刑期的弹性化与矫正的个别化,旨在通过动态评估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中文定义
指判决书中不固定刑期长度,仅规定刑期幅度(如“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最终释放时间取决于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悔改程度及再社会化评估结果。区别于“定期刑”(fixed-term sentence),其刑期完全由判决确定。
英文对应译法
强调刑期的不确定性,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为“刑期长短视犯人改造表现而定的判决”。
例:The judge imposed an indeterminate sentence of 5 to 10 years.(法官判处5至10年不定期刑。)
侧重司法裁量权,指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决定刑期范围。
突出刑期可基于表现复核调整的特性。
制度目的与适用
主要适用于重罪犯或需长期矫正的犯罪类型(如暴力犯罪、惯犯),通过设置最低服刑期(minimum term)保障惩罚性,再通过动态评估实现“刑罚个别化”。例如:
定义不定期刑为“法官可自由裁量刑期长短的判决”,并指出其与“假释制度”的关联性。
强调其“以犯罪人改善更生为目的,刑期根据改造效果浮动”的本质。
分析不定期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限制适用,多见于未成年人犯罪或特殊矫正项目。
注:当前中国刑法以定期刑为主,不定期刑仅适用于极少数情形(如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减刑裁定)。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部分州)应用较广,但近年因量刑透明度争议有所收缩。
不定期刑是指审判机关在判决时对构成犯罪需要监禁的被告只作罪名宣告,不明确具体刑期,由行刑机关根据犯人的悔罪表现决定释放时间的刑罚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基本概念
不定期刑的核心在于刑期不确定性,法官仅宣告罪名,刑期长短由行刑阶段的表现决定。
例如: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可能提前释放;反之则延长刑期。
两种模式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现代刑法普遍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因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量刑不公。
相对不定期刑的争议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少年犯和累犯,通过灵活刑期调整矫正效果。
例如:美国曾对青少年犯罪采用相对不定期刑,但20世纪后期逐渐减少。
与无期徒刑的区别
无期徒刑是确定刑种(终身监禁),而不定期刑的刑期在判决时不确定。
我国刑法采用相对确定法定刑(如“3年以上10年以下”),仅在极少数罪名中规定绝对确定刑(如死刑),未正式采纳不定期刑制度。
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细节或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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