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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鬥斷訟法英文解釋翻譯、決鬥斷訟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ager of battle

分詞翻譯:

決鬥的英語翻譯:

duel; rencounter; rencountre; satisfaction

斷的英語翻譯:

break; break off; give up; sever; snap; stop
【醫】 break

訟的英語翻譯:

bring a case to court; dispute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決鬥斷訟法(Duel as a Form of Trial / Trial by Combat),是中世紀歐洲盛行的一種司法裁決方式,屬于“神明裁判”(Ordeals)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核心含義如下:

  1. 定義與性質

    指當訴訟雙方(原告與被告)在法庭上各執一詞、證據不足難以裁斷時,經法庭許可或命令,由當事人雙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通過公開、公平的武力決鬥(Duel)來判定是非曲直。其理論基礎是“神佑正義”(Divine Intervention),即相信神明會賦予正義一方以力量,使其在決鬥中獲勝,從而揭示案件真相、實現司法公正。這是一種将司法裁決權訴諸武力與神意的原始法律制度。

  2. 運作機制

    • 適用條件:通常適用于難以用證據證明的重罪指控(如叛國、謀殺)或涉及貴族榮譽的土地、債務糾紛。
    • 程式啟動:需一方提出挑戰(Challenge),另一方接受(Accept),并經法庭(通常是領主法庭或王室法庭)批準。
    • 規則與監督:決鬥需在指定時間、公開場合(如法庭前、指定決鬥場)進行,有嚴格的規則(如武器、護具的規定)和法庭官員或貴族監督。
    • 結果即判決:決鬥的勝方赢得訴訟,其主張被視為真實;敗方則被視為有罪或敗訴,可能面臨刑罰(如死刑、沒收財産)或履行不利判決。若一方在決鬥中死亡,案件即告終結;若一方認輸或戰鬥至日落未分勝負,則由法庭根據情況裁決。
  3. 曆史背景與文化意義

    決鬥斷訟法深深植根于日耳曼部落習俗和封建騎士文化(Chivalry),盛行于約12至15世紀的歐洲(尤其在英格蘭、法國、神聖羅馬帝國等地)。它不僅是法律程式,也是維護個人榮譽(Honor)和解決争端的社會儀式。騎士階層視其為證明清白和勇氣的神聖方式。

  4. 衰落與廢除

    隨着羅馬法複興、教會反對(認為其是暴力且試探上帝)、理性證據制度(如陪審團、書面證據)的發展,以及火器等新式武器的出現使得決鬥結果更依賴技巧而非“神意”,決鬥斷訟法逐漸失去公信力。1215年第四次拉特蘭會議禁止教士參與神明裁判,加速了其衰落。英格蘭在1819年通過《廢除決鬥法》(An Act to Amend the Law Relating to Trial by Battle)正式廢除該制度,歐洲其他國家也陸續廢止。

  5. 漢英詞典釋義要點

    在漢英詞典中,“決鬥斷訟法”通常對應以下英文詞條及解釋:

    • Trial by Combat:A method of proof in which the guilt or innocence of the accused, or the justice of a claim, was determined by a duel between the parties or their champions, based on the belief that God would grant victory to the right.
    • Judicial Duel:A duel fought under judicial sanction to settle a legal dispute.
    • Wager of Battle (英格蘭普通法術語):The specific term used in English common law for trial by combat, where the parties “waged” (pledged) battle to prove their case.

學術參考來源 (基于廣泛認可的中世紀法律史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決鬥斷訟法”是中世紀歐洲一種特殊的司法裁決方式,結合武力決鬥與神判理念來解決訴訟糾紛。以下從定義、運作方式、曆史意義及演變三個層面綜合分析: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決鬥斷訟法”(wager of battle)指在訴訟中,當雙方對案情陳述矛盾且缺乏證據時,通過武力決鬥結果來判定是非的司法程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神判屬性:認為決鬥勝負是神明意志的體現,勝利方被視作“無罪”或“誠實”,失敗方則直接判定有罪(、)。
  2. 階級限制:早期主要適用于貴族或紳士階層,如《凱澤權利法》規定決鬥需“國王下令且僅限紳士參與”。

二、運作規則與程式

  1. 觸發條件:原告需以生命擔保控告真實性,被告若無法自證清白則被迫接受決鬥。
  2. 儀式化流程:決鬥前雙方需按特定準則宣誓,若一方宣誓時表現異常(如讀錯誓詞),可直接認定有罪。
  3. 適用範圍:多用于涉及名譽的訴訟(如謀殺、背信),而財産糾紛等案件通常不采用此法。

三、曆史意義與演變

  1. 社會轉型作用:通過将暴力沖突納入規則框架,促使逞強鬥勇的個體逐漸接受“抽象正義”理念,為常設政府和法制社會奠定基礎(、)。
  2. 法典化限制:13世紀後,《凱澤權利法》等法典雖未禁止決鬥斷訟,但嚴格限制其使用場景,标志着司法理性化的萌芽。
  3. 衰落與替代:隨着羅馬法複興和證據制度發展,決鬥斷訟法在中世紀晚期逐漸被書面證據、證人制度取代(、)。

補充說明:中文語境中,“決鬥”廣義也包含“決戰”之意(如),但“決鬥斷訟法”特指司法程式中的武力裁決形式,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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