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statute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法】 written code; written laws and regulations
普通成文法規(Ordinary Statutory Regulations)是指由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并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屬于低于憲法和基本法的次級立法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普通成文法規通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等具有立法權的機構制定。
從法律效力層級來看,普通成文法規需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Lex Superior Derogat Legi Inferiori),其内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或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民法典》實施後,相關民事領域的普通法規均需按照民法典精神進行修訂。
這類法規的典型特征包含: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普通成文法規可作為裁判依據,但當與法律沖突時應優先適用法律條文。此類法規的英文譯法在權威法律辭典中通常表述為"statutory regulations"或"ordinary legislative provisions",強調其成文性和規範性特征。
“普通成文法規”是法律體系中的一種規範形式,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普通成文法規是指由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制定,并以書面條文形式頒布的、適用于一般情況的法律規範。它是成文法(制定法)的組成部分,與憲法、特别法等相對。
對比維度 | 普通成文法規 | 特别法 | 憲法 |
---|---|---|---|
調整對象 | 一般事項 | 特定事項 | 根本制度 |
效力層級 | 低于憲法 | 可能優先 | 最高 |
示例 | 《行政處罰法》 | 《香港國安法》 | 《憲法》 |
普通成文法因需保持普遍適用性,可能存在滞後性、不周延性等問題,需通過司法解釋、判例等補充。
如需了解具體法規内容,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或國務院行政法規庫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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