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statute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法】 written code; written laws and regulations
普通成文法规(Ordinary Statutory Regulations)是指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低于宪法和基本法的次级立法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普通成文法规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等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
从法律效力层级来看,普通成文法规需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Lex Superior Derogat Legi Inferiori),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民事领域的普通法规均需按照民法典精神进行修订。
这类法规的典型特征包含: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普通成文法规可作为裁判依据,但当与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条文。此类法规的英文译法在权威法律辞典中通常表述为"statutory regulations"或"ordinary legislative provisions",强调其成文性和规范性特征。
“普通成文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规范形式,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普通成文法规是指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书面条文形式颁布的、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法律规范。它是成文法(制定法)的组成部分,与宪法、特别法等相对。
对比维度 | 普通成文法规 | 特别法 | 宪法 |
---|---|---|---|
调整对象 | 一般事项 | 特定事项 | 根本制度 |
效力层级 | 低于宪法 | 可能优先 | 最高 |
示例 | 《行政处罚法》 | 《香港国安法》 | 《宪法》 |
普通成文法因需保持普遍适用性,可能存在滞后性、不周延性等问题,需通过司法解释、判例等补充。
如需了解具体法规内容,可参考全国人大官网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库等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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