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jury; ordinary jury
普通陪審團(Common Jury)是英美法系中與“大陪審團”(Grand Jury)相對應的司法制度,指在刑事或民事審判中負責事實認定并作出裁決的公民團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普通陪審團通常由12名隨機選出的公民組成,其核心職能是通過庭審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或責任歸屬。
在司法實踐中,普通陪審團的運作包含三個關鍵環節: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陪審團的裁決須達成法定多數意見,例如美國聯邦刑事審判要求全體一緻同意,而部分州民事案件允許超級多數決(來源: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司法程式白皮書)。該制度體現了“同侪審判”的法治傳統,其權威性源自《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對陪審團審判權的明文保障。
“普通陪審團”通常指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體系中廣泛應用的“小陪審團”(Petit Jury),是相較于“大陪審團”(Grand Jury)而言的。以下從定義、職能、組成和特點三方面綜合解釋:
定義與職能
普通陪審團是參與案件審判的公民團體,主要負責在法庭審理中認定案件事實,并基于事實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刑事案件)或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民事案件)做出裁決。其裁決結果(verdict)是法官最終判決的重要依據。
組成與資格
特點與運作
與中國制度的區别:中國的“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既參與事實認定也參與法律適用,職能更廣泛。而普通陪審團僅存在于英美法系,職能限于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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