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jury; ordinary jury
普通陪审团(Common Jury)是英美法系中与“大陪审团”(Grand Jury)相对应的司法制度,指在刑事或民事审判中负责事实认定并作出裁决的公民团体。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普通陪审团通常由12名随机选出的公民组成,其核心职能是通过庭审证据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或责任归属。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陪审团的运作包含三个关键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陪审团的裁决须达成法定多数意见,例如美国联邦刑事审判要求全体一致同意,而部分州民事案件允许超级多数决(来源: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司法程序白皮书)。该制度体现了“同侪审判”的法治传统,其权威性源自《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对陪审团审判权的明文保障。
“普通陪审团”通常指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体系中广泛应用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是相较于“大陪审团”(Grand Jury)而言的。以下从定义、职能、组成和特点三方面综合解释:
定义与职能
普通陪审团是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民团体,主要负责在法庭审理中认定案件事实,并基于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或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民事案件)做出裁决。其裁决结果(verdict)是法官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组成与资格
特点与运作
与中国制度的区别: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既参与事实认定也参与法律适用,职能更广泛。而普通陪审团仅存在于英美法系,职能限于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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