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lpa levis; ordinary negligence
普通過失(Ordinary Negligence)指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下未達到合理謹慎标準,導緻可預見的損害結果發生。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其核心要素包括"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和"與一般理性人行為标準的偏離"。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将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區分,前者強調"應當預見而未預見"的主觀疏忽特征。
該概念在侵權法領域具有雙重適用性:
比較法視角下,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282條将其界定為"未達到法律為保護他人免受不合理風險傷害所要求的行為标準"。這種跨法系定義的一緻性強化了該術語在比較法學研究中的基準價值。
https://www.blackslawdictionary.com/ordinary-negligence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9/75a8f4d3d3d4465b82f3e382b356d4d0.shtml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9/75a8f4d3d3d4465b82f3e382b356d4d0.shtml https://www.ali.org/restatement-second/torts/
普通過失是法律術語,指行為人在日常生活或社會交往中因違反一般注意義務而導緻的過失心理态度。以下從定義、核心要素、分類及與業務過失的對比進行解釋:
基本概念
普通過失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未履行社會對普通公民要求的注意義務,導緻危害結果發生。例如未注意路面障礙物導緻他人摔倒即屬此類。
義務來源
違反的是一般注意義務,即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要求全體公民在日常生活、社交中應盡的危害結果預見和避免義務。義務主體為所有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心理狀态差異可分為:
疏忽大意的過失
應當預見危害結果但因疏忽未能預見(如司機未檢查刹車導緻事故)。
過于自信的過失
已預見危害結果但輕信可避免(如自認技術高超而超速駕駛引發車禍)。
對比維度 | 普通過失 | 業務過失 |
---|---|---|
發生場景 | 日常生活、一般社會交往 | 特定職業活動(如醫療、駕駛) |
注意義務來源 | 社會普遍要求 | 職業規範或專業技能要求 |
責任主體 | 全體公民 | 特定職業從業者 |
在刑法中,普通過失犯罪需滿足兩個條件:行為人具有預見可能性,且違反注意義務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例如高空抛物緻人傷亡案件中,若行為人未盡到觀察義務,可能構成普通過失犯罪。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3、5、11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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