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inary co-litigation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法】 colitigant; concurrent actions; joint action
普通共同訴訟(Ordinary Joinder)是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訴訟形式,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标的為同一種類,且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訴訟。其核心特征在于各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具有獨立性,法院可對案件分别作出裁判。
多個當事人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相同(如多個消費者分别起訴同一商家銷售僞劣産品),但彼此獨立,不必然牽連。
法院可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合并審理,但裁判結果對各當事人分别生效,任一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原則上不影響其他當事人。
需經當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審理,體現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52條)。
多名受害者分别遭受同一污染事件損害,針對同一被告提起賠償訴訟(例:環境侵權案)。
多名承租人因同一房東未履行維修義務,分别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同一侵權産品侵害多個專利權人權益,權利人分别起訴制造商。
權威參考:
定義依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實務解析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2023年版)第7章。英文術語對照見《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Joinder"詞條。
普通共同訴訟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訴訟形态,其核心在于通過合并審理同種類訴訟标的案件,實現訴訟效率和經濟性。以下從概念、特征及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别進行綜合解釋:
普通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标的屬于同一種類,且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同意合并的訴訟形式。例如,多名租戶分别起訴同一房東要求退還押金,因訴訟标的性質相同可合并審理。
訴訟标的同種類
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争議的法律關系性質相同,但權利義務彼此獨立。例如多個消費者分别購買同一問題商品引發的索賠訴訟。
可分之訴
本質上屬于數個獨立訴訟的合并,當事人可單獨起訴,也可共同起訴。是否合并取決于法院裁量和當事人同意。
裁判結果獨立
法院對各訴訟請求分别審理并作出獨立判決,判決效力僅及于個案,不會相互影響。
對比維度 | 普通共同訴訟 | 必要共同訴訟 |
---|---|---|
訴訟标的性質 | 同種類但非同一(如多個借款合同) | 同一(如共有財産糾紛) |
訴訟合并條件 | 需當事人同意且法院認可 | 強制合并審理 |
裁判結果關聯性 | 相互獨立 | 合一判決,效力及于全體當事人 |
通過合并審理減少重複程式,提高司法效率,但需平衡當事人自主權與司法統一性。實踐中常用于同類合同糾紛、侵權賠償等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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