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inary co-litigation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法】 colitigant; concurrent actions; joint action
普通共同诉讼(Ordinary Joinder)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诉讼形式,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其核心特征在于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独立性,法院可对案件分别作出裁判。
多个当事人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如多个消费者分别起诉同一商家销售伪劣产品),但彼此独立,不必然牵连。
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合并审理,但裁判结果对各当事人分别生效,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原则上不影响其他当事人。
需经当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审理,体现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2条)。
多名受害者分别遭受同一污染事件损害,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例:环境侵权案)。
多名承租人因同一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分别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同一侵权产品侵害多个专利权人权益,权利人分别起诉制造商。
权威参考:
定义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实务解析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3年版)第7章。英文术语对照见《元照英美法词典》(2020)"Joinder"词条。
普通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形态,其核心在于通过合并审理同种类诉讼标的案件,实现诉讼效率和经济性。以下从概念、特征及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进行综合解释:
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诉讼形式。例如,多名租户分别起诉同一房东要求退还押金,因诉讼标的性质相同可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同种类
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权利义务彼此独立。例如多个消费者分别购买同一问题商品引发的索赔诉讼。
可分之诉
本质上属于数个独立诉讼的合并,当事人可单独起诉,也可共同起诉。是否合并取决于法院裁量和当事人同意。
裁判结果独立
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审理并作出独立判决,判决效力仅及于个案,不会相互影响。
对比维度 | 普通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 |
---|---|---|
诉讼标的性质 | 同种类但非同一(如多个借款合同) | 同一(如共有财产纠纷) |
诉讼合并条件 | 需当事人同意且法院认可 | 强制合并审理 |
裁判结果关联性 | 相互独立 | 合一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 |
通过合并审理减少重复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但需平衡当事人自主权与司法统一性。实践中常用于同类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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